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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出台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保障被收养人

  中新网沈阳1月9日电 (李晛)记者1月9日自辽宁省民政厅获悉,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辽宁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   《实施细则》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有收养意愿的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及收养当事人之间建立情感联系的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实施细则》要求,收养评估前,民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收养条件的,不予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前,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因家庭寄养等情况共同生活超过30日的,民政部门可以同时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实施细则》指出,收养评估本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等指标开展评估,收养评估应独立、客观、公正,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实施细则》还指出,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此外,《实施细则》在评估机构、人员和经费;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和流程;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强制报告及终止情形;监督管理等方面也作出规定。   据介绍,该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为辽宁省各级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促进各地民政部门更好做到依法开展工作和发挥自身能动性有机统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形成以被收养人为中心的收养观念。(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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